2008年11月7日

我国居民家庭住所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

  这对很多人来说可真是个好消息。
  10月29日,国务院办公厅转发《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全方位支持创业者创业。根据《意见》,今后,国家将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、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,军队复员转业人员、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,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、租借房、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。同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,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,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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